中国国际音乐考级中心
考级报名单位申请程序及工作规范手册
一、该手册适用于中国国际音乐考级中心社会音乐水平考级下属“考级单位”及“ 考级报名单位”。
二、申请设立 “ 考级单位 ” 要求事项:
1、音乐艺术相关单位、具有法人营业执照或办学许可证。
2、人数要求:考生人数(西洋乐器、民族乐器、声乐)在 100 人以上。
3、考试场地:不少于三间以上考场,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
三、申请设立“考级报名单位”要求事项:
1、音乐艺术培训相关单位、有相对固定的办公、教学场所及教师和工作人员。
2、每年送考人数 10 人以上。
四、申请资格及程序
1、凡具备经营、教学主体资格的单位均可申请考级单位或考级报名单位。
2、申请时出具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办学许可证原件,并填写中国国际音乐考级中心考级单位或考级报名单位“设立申请表”。
3、交表时随附营业执照或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中国国际音乐考级中心考级事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颁发“电子版牌匾”和“授权书” 。
五、注意事项
1、严格按中国国际音乐考级中心所发放的考级“章程”要求执行。
2、不得以考级单位或考级活动为名,从事开展与考级活动无关的其它有偿经营、培训教学等活动。
3、考级单位及考级报名单位原则上成熟一个设立一个,每一个地级市原则只设一个考级单位(县级不设立),可根据情况设立多个考级报名单位。
4、考级中心按每名考生的报名费发放给考级报名单位组织报名工作的经费。
5、报名咨询工作中因应实事求是地介绍中国国际音乐考级中心的考级活动,不得夸大、编造考级情况,更不得以中国国际音乐考级中心名义给教师、考生承诺考试结果或其它违背考级“章程”条款的事项。
6、报名后原则上一律不办理退费手续,因考生个人原因(如级别报错、考试迟到、考生弃权、教材不对等)不能参加本次考试均不退费,考生可以免费参加下一次的考级(同级别),再错过下次考级则上次报名失效。
7、报名截止后,不得补报,各考级报名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报名表、照片及考级费(含证书费)一并交(邮寄)到中国国际音乐考级中心考级事务委员会办公室,缺一项均不安排参加考试。
8、考级活动中所产生的费用(含场地费,评委吃、住、行、评审费等)由考级办公室统一筹划及开支。
9、“优秀考级辅导教师”和“优秀考级辅导机构”的评选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10、“考级单位”申报一次有效期三年“考级报名单位”申报一次有效期三年;申报时间为到期后的一个月之内;过时视为自动放弃。
六、之前所规定与本手册冲突之处,以本手册为准;
中国国际音乐考级中心
考级事务委员会